遠距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6
- 資料點閱次數:7166
申請遠距接見手續:
- 申請方式:
- 填寫「遠距接見申請單」上申請人、收容人之資料、欲就近辦理接見之監所及接見日期、時段。
- 附上申請人之身分證件(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相同之申請人再次申請即不必附證件。
- 首次申請應於一週前以掛號郵寄或傳真(05-6365949)方式提出申請,第二次以後可於一週前以電話(05-6329890)直接向戒護科申請。
- 申請對象:由收容人家屬提出申請,家屬限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及二等親內之姻親(朋友不能申請)。
- 申請監所:應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提出申請。
- 其他注意事項:
- 「遠距接見申請單」各監所格式均一樣,收容人家屬可就近至住家鄰近之監、所接見室索取或直接至法務部便民網站下載。
- 申請經核准後承辦人會馬上以電話通知家屬,電話無法聯繫時改以掛號信通知。
- 家屬於接獲通知後,即可依排定之時間提前5-10分鐘至選定之就近監所以影音視訊方式接見本監收容人。
- 遠距接見原則上以跨縣市之家屬為優先,不限級數每週可申請遠距接見一次,每次30分鐘,接見家屬限兩人。
- 每次申請只能核准一次遠距接見,下次欲辦理遠距接見時仍須再次申請。
附件下載
- 請求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pdf170 KB 110-01-15 下載次數: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