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回首頁

:::

行動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08
  • 資料點閱次數:12660
  • 法令依據:依據監獄⾏刑法第73條、羈押法第63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通訊設備接⾒辦法、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實施要點等相關法令辦理。
  • 申請對象
  • 家屬或最近親屬。
  • 律師或辯護人。
  • 前二項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未便至機關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
  1. 求接見者係年滿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二歲。
  2. 請求接見者係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疾病、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附表所定之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
  3. 請求接見者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4. 請求接見者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5. 請求接見者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6. 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 申請⽅式

以智慧型⼿機下載⾏動接⾒3.0APP,安裝完成後,依APP說明完成註冊及申請預約⾏動接見。或⾄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https://service.mjac.moj.gov.tw )申請。

APP下載QR code:
android安卓手機版本:                                  蘋果手機版本:
android版APP            IOSAPP

四、 申請期間及審核

  • 請求接見⽇之前七日⾄前⼆日提出,矯正機關受理申請⾄15時截⽌。截⽌日若遇國定例假⽇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上班日截⽌。
  • 矯正機關應於上班日16時後審核預約接⾒申請案件,系統會以電⼦郵件、簡訊通知申請⼈審核結果,或⾄APP或入⼝網→預約接⾒查詢之。
  • 審核結果或發出相關訊息後,如因特殊情形,機關認有調整或取消之必要時,應以適當⽅式通知申請⼈。
  • 第⼀項預約接⾒,申請⼈應於完成與個別收容⼈之接⾒後,始得辦理下⼀次預約登記。

五、 申請次數、梯次時間及限制

  • 次數:每⽉得兩次,並與⼀般接見分別計算次數。
  • 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9時至11時30分以及下午2時至4時30分共10個時段,每梯以30分鐘為限,但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
  • 限制:本接見不適用於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六、 ⾏動接見時,應出示具照片之證明文件,經矯正機關⼈員確認無誤後,始得開始接見。

七、 接見過程中,如有下述情形,矯正機關得中⽌接見:

  • 非被許可接⾒者為接見。
  • 被許可接見者使⽤非指定之通訊設備接見,或未經許可於接見中為攝影、錄影、錄音或使⽤其他影音設施。
  • 被許可接見者為謾罵喧鬧,或破壞接⾒處所或其設備,不聽制⽌。
  • 被許可接見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機關依規定所為之監看或聽聞。
  • 收容⼈或被許可接見者有妨害機關安全或秩序之⾏為。

八、 ⺠眾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若查有假冒、偽造、變造身分等情形,矯正機關應立即取消其申辦預約接見之資格。申請⼈未依預約日期及時段,或以指定之通訊方式辦理該次接⾒,最近六個月內達三次以上者,矯正機關自最近⼀次未辦理接⾒日起三個月內得拒絕受理預約。

九、 取消預約

申請⼈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或以指定之通訊方式辦理接見者,⾄遲應於預約接見⽇之前⼀⽇15時前,⾄APP或入口網→線上預約查詢取消預約。如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應提前⾄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上班日取消預約。

⼗、 其他注意事項

  • 若沒收到電⼦郵件或簡訊可開啟⼿機上安裝之⾏動接⾒3.0APP,點選使⽤者其他功能→查詢簡訊電⼦郵件紀錄,以點擊預約時段網址進⾏連線,或複製該網址,並打開⼿機所安裝之google、firefox等網⾴APP,貼上該網址進⾏連線。
  • 接⾒時如遇斷線,請點擊簡訊或電⼦郵件網址重新連線。
  • 接⾒時,最多可由三位家屬⼀同接見,但接見的家屬需各⾃⾄法務部矯正署便⺠服務入口網或⾏動接⾒APP進⾏註冊及完成⾏動接見申請審核通過後,始可由同⼀申請人替其他申請人完成預約行動接見,並共⽤⼀台智慧型手機進⾏連線視訊。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