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化科常見問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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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受刑人假釋的意義?
答:
所謂假釋,就是在刑期尚未屆滿前,經過法定期間,確有改悔向上的實據,由監獄長官報請法務部許可後,暫時釋放出獄。出獄時,在法定期間內,如不再犯罪或不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原來尚未執行的刑期,當作已經執行完畢。但是,如果在假釋期中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期的宣告(過失犯罪不在此限),或因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被撤銷其假釋者,原來未執行的刑期,應重新送監執行,此乃為鼓勵受刑人改悔向上之一種行刑制度。
- Q2:受刑人假釋的條件?
答:
- 須受徒刑的執行:包括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
- 執行須達一定的期間:
- (1)一般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25年,有期徒刑超過刑期的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
- (2)少年受刑人無期徒刑執行超過七年,有期徒刑超過刑期三分之一。
- (3)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一日,但有期徒刑之受刑人必須在監執行滿六個月,刑期起算日期,以檢察官指揮執行書填寫之日期為準。
- 須有悛悔實據:
- (1)一般受刑人在辦理假釋前,最近三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各項分數均應在三分以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規定)
- (2)少年受刑人在辦理假釋前,最近三個月內教化分數應在四分以上,作業分數應在二分以上,操行分數應在三分以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規定)
- (3)須累進處遇晉至二級以上。(監獄行刑法第81條規定)
- (4)須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通過。
- (5)須經法務部核准。
- 接受性侵害強制診療之受刑人,須通過治療或輔導評估。
- 假釋之審查係綜合參酌受刑人各項資料及在監執行期間表現,本諸公平、公正原則,依法主動辦理,因此同學勿須向他人請託關說或交付不當利益,以免徒增困擾。
- Q3:受刑人假釋期間與效力?
答:
- 假釋期間:無期徒刑以假釋後二十年為期,有期徒刑為其所剩餘的未執行之刑期。
- 假釋效力:未經假釋撤銷者,其未執行的刑期,以已執行論,即原宣告之刑視同已執行完畢
- Q4:假釋出監人,什麼情況會被撤銷假釋?刑期又將如何計算?
答:
- 假釋出監保護管束人,有下列情形,執行保護管束地檢署觀護人會依法函請原假釋監獄撤銷假釋:
- (1)保護管束期間再犯罪經判決確定。
- (2)保護管束期間再犯罪經起訴者。
- (3)保護管束期間未至地檢署觀護人報到。
- (4)保護管束期間素行不良。
- 假釋經撤銷後,應繼續執行其所剩餘之刑期,無期徒刑者則需執行滿25年,其假釋在外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 假釋出監保護管束人,有下列情形,執行保護管束地檢署觀護人會依法函請原假釋監獄撤銷假釋:
- Q5:受刑人累進處遇編級為何?
答:
- 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3條,受刑人入監後,其累進處遇分成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並依受刑人的刑期、新舊法、犯次(累、再犯)等,定其責任分數,以其每月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凈盡者,令其 逐漸晉級至三級、二級、一級。
- 各級別之受刑人在戒護、作業、教化、日常生活之給養及接見書信上會因級別之不同而有不同的處遇。比如說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6條規定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得接見或寄發書信一次,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或二次,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以此類推,受刑人之級別處遇係依由嚴而寬的原則,辦理受刑人的執行考核,換言之第四級受刑人所受的待遇及約束最為嚴謹,而第一級受刑人因為復歸社會生活預作準備而有較多的自主空間,以利受刑人出監後之生活規劃。
- 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3條,受刑人入監後,其累進處遇分成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並依受刑人的刑期、新舊法、犯次(累、再犯)等,定其責任分數,以其每月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凈盡者,令其 逐漸晉級至三級、二級、一級。
- Q6:受刑人編級,各級的責任分數如何給分?
答:
受刑人編級後,管教人員依據日常考核按月評給成績分數,該項成績分數用來抵銷前者的責任分數, 責任分數抵銷淨盡者,可以進較高的級別。如本級責任分數抵銷淨盡後,尚有多餘的成績分數,則併入所進的級別計算。
- 少年受刑人責任分數按各級別減少三分之一計算。
- 累犯受刑人責任分數按各級別逐級增加三分之一計算。
- 撤銷假釋受刑人責任分數按級別逐級增加二分之一計算。
- Q7:受刑人編級條件?
答:
凡宣告或合併應執行刑,刑期在六月以上者,除不適於編級者外,可依有關規定編級。
- Q8:受刑人「逕編三級」的條件?
答:
對於入監前曾受羈押的同學符合左列條件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定可逕編入三級。
- 以未編級的受刑人為限。
- 羈押期間符合下列規定:
- (1)宣告刑在三年以上30年未滿者,其羈押期間必須超過其刑期的六分之一。
- (2)宣告刑在3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之受刑人,其羈押期間需在5年以上。
- 負有責任觀念,且適於共同生活的標準:
羈押期間的性行考核在乙等以上的月數,初犯及再犯者必須占羈押總月數二分之一以上,累犯則必須占三分之二以上。
- Q9:何謂受刑人「和緩處遇」?
答:
◎處遇對象:
- 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須長期療養者。
- 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 衰老殘廢、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者。
- 懷胎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處遇方式:- 教化:以個別教誨及有益身心的方法實施。
- 作業:依其志趣,並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令其參加輕便作業,每月所得的勞作金得自由使用。但因並無法參加作業者,經衛生科證明,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停止其作業,其作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條所訂作業最高分數的二分之一(2分)計算。
- 監禁:視其個別情況定之,得與其他受刑人分別監禁,但不得妨害其身心健康。
- 接見及通信:有特別理由時,得與最近親屬及家屬之外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時,得准於在接見室以外的適當場所辦理接見;接見時間及次數,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 給養:飲食得依需要另訂標準,並換發適當之食物;經監獄許可,得使用自備之衣被,必要時,並由監獄給予保健上必須之衣物。
- 編級:各級責任分數以八成計算。
- Q10:受刑人縮短刑期的適用對象?
答:
- 一般監獄有期徒刑受刑人,其累進處遇進到第三級以上,每月成績在十分以上者。
- 外役監獄受刑人。
- Q11:受刑人縮短刑期的日數?
答:
◎一般監獄受刑人 :
- 第三級:每執行一個月縮短二日。
- 第二級: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四日。
- 第一級: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六日。
◎外役監獄受刑人 :- 第四級或未編級:每執行一個月縮短二日。
- 第三級: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四日。
- 第二級: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八日。
- 第一級: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十六日。
- Q12:受刑人縮短刑期的停止?
答:
- 違反紀律受停止進級(停止計分)處分期間。
- 於停止進級期間,再度違反紀律,受降級處分者,自當月起六個月內。
- Q13:受刑人縮短刑期的效果?
答:
- 已縮短之日數即不必執行,但有回復情形時,仍要執行其回復之日數。
- 累進處遇,以縮短後的刑期計算。
- Q14:受刑人獎賞的方法?
答:
同學有前述獎賞的事蹟時,獎賞的方法如左:
- 公開嘉獎。
- 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 頒發獎狀或獎章。
- 增加成績分數,並以為進級的依據。
- 給予書籍或其它獎品。
- 給予相當數額的獎金。
- 與以較好的給養。
- 其他特別的獎賞。
同學有應予特別獎賞者,得報請法務部核獎。
獎賞同學的方法,由監務委員會決議,並將獎賞事蹟及結果公開表揚。 - Q15:受刑人懲罰的方法?
答: 監獄對違背紀律的同學,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的懲罰:
- 訓誡。
- 停止接見一次或三次。
- 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 停止購買物品。
- 減少勞作金。
- 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