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科常見問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16
- 資料點閱次數:5957
調查分類科 | 教化科 | 作業科 | 總務科 | 戒護科 | 衛生科 | 秘書室 | 政風室
- Q1:出監收容人如何申請補發『出監(所)證明』?
答:
◎非利用網路申請:- 出監收容人必須親自攜帶身分證正本至本監辦理,如委託親屬前來代辦,必須攜帶委託書、出監收容人身分證,代領人身分證、足以證明雙方親屬關係之文件以供查核。
- 相關申請表及委託書:均可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下載。
- 請從本監網站連結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下載出監證明申請書後,確實填寫申請表所列每一欄位(並請蓋章)連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郵寄本監。
- 機關收到申請書審核後,機關長官開具出監證明以郵寄方式寄予申請人。(請自備回郵信封填妥收信地址及收件人姓名)。
- ◎詢問電話:請洽本監總務科(名籍股) (05)6362788轉304或305
- Q2:在監收容人如何申請『在監(所)證明』?
答:
- 在監收容人申請「在監證明」,必須由收容人自行書寫報告申請。
- 如家屬前來申請,必須攜帶身分證及可證明雙方關係之文件,經收容人同意打報告申請即可。
- 詢問電話:請洽本監總務科(名籍股)05-6362788-304或305。
- Q3:如何申請收容人返家探視?
答:
◎返家探視申請要件: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准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第二項: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一)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具有生命危險者。(二)受刑人之家庭遭受重大災害者。(三)行將釋放而參加升學或就業考試者。(四)受刑人遭遇非經其親自前往處理不得解決之問題者。◎返家探視(奔喪)應備文件:
- 家屬申請書暨保證書各一份(另附保證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 死亡證明書正本二份。
- 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籍資料一份(倘戶籍不同址,應分別檢附)。
- 訃文一張。
- 備齊上開文件後,並應於出殯日前一週上班日至監提出申請,俾利核轉。
※提出申請後,經監獄長官核准後,由本監管理人員戒護返家探視。
◎返家探視(探病)應備文件:
- 家屬申請書暨保證書各一份(另附保證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 病危通知書正本一份。
- 診斷證明書正本二份。
- 證明收容人與病危者關係之戶籍資料一份(倘戶籍不同址,應分別檢附)。
- 備齊上開文件後,以快捷郵件或相關快遞寄送本監。
※提出申請後,經監獄長官核示,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由本監管理人員戒護返家探視。
- Q4:如何查詢收容人是否在監及刑期、出監日期等服刑相關資料?
答:
- 請提供收容人正確之姓名、生日或身份字號。
- 為確保個人隱私及權益問題,電話查詢不便告知服刑相關資料,僅提供是否在監之查詢。
- 收容人服刑之相關資料查詢,請於接見、書信中詢問本人。
- 收容人出監日期之查詢,如確為親屬,可持證明文件親洽本監總務科名籍((05)6362788轉304或308)查詢。
- Q5:家屬因住居地遙遠或身體殘障不克長途跋涉與收容人接見不易,如何申請移監,其所需條件為何?
答: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因重病、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領有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者。
- 父母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 新收入監執行已逾三月;經接收調查監獄分發專業監獄或其他監獄移入本監執行已逾一年者。
- 申請移入之監獄必須與第一、二點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者。
- 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 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 依法不得假審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 無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者。
- 於本監所在地區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待執行。 符合上列第一、二點其中之一規定,即可檢具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証明或殘障手冊,並備妥可證明與申請對象關係之戶籍資料,寄給收容人提出移監申請。
本監受理收容人申請,將依上列第三至第九點規定進行初核審查,通過審核後再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後開始辦理移監作業。
- Q6:收容人服刑中委託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指紋確認,請問家屬該如何替他本人申辦?
答:
家屬欲申辦之業務主管機關請領委託書或授權書郵寄給收容人,收容人依照本監收容人書面報告之方式,附上委託書或授權書,呈機關首長批示核准後,再經由總務科承辦人完成收容人指紋核對章,再交由收容人寄回受委託人辦理。 - Q7:我跟先生辦完公證結婚後一直沒有時間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為什麼我有公證結婚證明還是不能辦理接見呢?
答:
辦理接見一定要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戶口名簿,以辨識是否為收容人之親屬,既然身分證件及戶口名簿未登載,就視同為朋友,必須要等到收容人三級以後方可辦理接見。 - Q8:釋放之收容人如需家屬來接回,要如何處理?
答:
如遇有未滿18歲之少年留置期滿時,本監均事先連絡家屬來接回;成年收容人如有特殊情形者,本監會主動與家屬連絡或請家屬事先連絡本監,俾便於身分薄註記,出監時即可通知家屬來接回。 - Q9:要借用收容人之身分證,需如何辦理?
答:
由收容人填寫「借用身分證報告表」,詳載使用事由以及指定之家人具領,送陳後即可同意辦理借用手續,俟辦畢後,再將身分簿歸還本監保管。 - Q10:收容人仍在監,家屬如要領取收容人之保管物品,需如何辦理?
答:
依照收容機關收容人物品保管辦法,請收容人提出申請收容人領取物品報告書,指定家屬姓名、關係、領取物品名稱、數量,經陳核機關首長批示後,指定家屬可利用接見會客時,至總務科保管承辦人處領取。貴重物品保管袋拆封領取後尚有需保管者,於當場彌封後續行保管。 - Q11:如何寄入金錢給收容人?有何規定及限制?
答:
- 接見寄入:由寄入人至接見室將欲寄入金錢與申請單交由經辦人員,於領取收據時,確認交寄金額是否正確即可。
- 購買郵政匯票以掛號寄入: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且郵政匯票應指明收款人姓名,再於信封上清楚記載收容人姓名、呼號、所屬場舍及寄件人姓名,以掛號寄入,經收容人當面點清簽收,寄款收據交由收容人收執保管。
- 寄入金錢限制:以不超過新臺幣8仟元為原則;但因繳交醫療費用或有其他特別之事由得許不受限制。
- Q12:本監收容人(或收容人家屬)如何申請領回保管物及保管金?
答:
◎由收容人或其家屬向本監提出申請,詳填領出物品名稱、指定領回人與使用理由,經核准後,確認相關證明文件、印章、委託書及核對領回保管金(保管物)金額(品項、數量)無誤後,由保管股人員當面點交並簽名具領。
◎詢問電話:請洽本監保管股(05)6362788轉306或307 - Q13:如何繳交觀勒欠款?
答:
繳交「觀勒費用」,可採以下任一方式:- 至總務科親繳。
- 至金融單位劃撥匯入本所帳號(請註明原受觀察勒戒人姓名、在所編號、身分證字號、通知單案號等),戶名: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所302專戶,華南商業銀行虎尾分行:541360030073 。
- Q14:廠商向本監領款程序如何?
答:
壹萬元以下由零用金現金支付,一萬元以上由支付處郵寄國庫支票支付。另廠商若能提供帳號及戶名,本監可將款項逕匯該帳戶。 - Q15:如何查詢檔案目錄?
答:
可上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網站查詢(https://aa.archives.gov.tw/) 即可索引查詢。 - Q16:受刑人家屬如何洽詢信件是否收到?
答:
於電話中告知收發人員寄件日期、掛號號碼及收容人姓名即可。 - Q17:各機關公文查詢程序?
答:
告知收發人員欲查詢之公文,由收發人員進行電腦資料查詢。 - Q18:受刑人監禁是否有男、女性之分別?(依監獄行刑法第4 條)
答:
受刑人為婦女者,應監禁於女監。女監附設於監獄時,應嚴為分界。 - Q19:女性受刑人懷孕是否仍要執行刑期?(依監獄行刑法第11 條、第58 條)
答:
-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但若有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拒絕收監。
- 受刑人入監時,若仍符合入監條件;監獄得安排婦科看診,以暸解受刑人懷孕之胎兒週數。懷胎當滿五月以上者,可協助受刑人辦理保外待產。
- Q20:女性受刑人入監期間,小孩無人照顧怎麼辦?(依監獄行刑法第10 條)
答:
- 入監婦女請求攜帶子女者,得准許之。但以未滿三歲者為限。
- 若入監婦女所攜子女已滿3 歲仍不能交付他人撫養時,可由本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3 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協助、輔導收容或安置。
- Q21:女性收容人入監攜帶子女之飲食如何處理?(依監獄行刑法第46 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67 條)
答:
女性受刑人攜帶子女入監,其子女之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均應自備,不能自備者,給予或供用之。由受刑人生活飲食補助費項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