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入飲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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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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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5條規定,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外界送入飲食,被告每日一次,受刑人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監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 未於指定時間、地點寄入。
- 送入之飲食,無法施以檢查、經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用。
- 送入之飲食,屬易腐敗、或有妨礙衛生疑慮。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
- 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不宜送入飲食(部分飲食如經送入人許可,經適當處理後,例如剪、切、去骨、去殼等,准許送入。)及應注意事項:
- 不得含有酒類成分之食品:如燒酒雞(鴨)或香腸(含有高梁)…。
- 有中藥或麻油雞調味之食品:如四物雞(鴨)、人蔘雞、麻油雞、十全大補湯…。
- 食物中摻有粉末者不可寄入:如鹽、黑胡椒、沙茶…。
- 食物經沾粉油炸或沾醬(如涼拌沙拉、醬油)或芶芡及不易檢查之食品:如雞爪、排骨、豬腳(須去骨)、肉鬆(不可有海苔或芝麻)、泡菜…。雞、鴨、鵝、魚須切塊。
- 未經煮熟、冰凍食品:醃製品(如豆鼓)或保育類及鼠肉、狗肉、蛇肉。
- 海鮮類之食品:如蚵仔、螃蟹、文蛤、大肚魚、魷魚(須切成細片)、蝦子(剝殼)、小卷(剖開)、柴魚片…。
- 需切片之管狀食品或腸子類:如大腸、粉腸、辣椒、小腸、香腸…。
- 需去皮、切過、去籽之水果:如葡萄、桃子、柿子、櫻桃、李子、龍眼、荔枝、楊桃、草莓、榴槤、柚子、甘蔗、枇杷、山竹、釋迦、番茄、鳳梨…。
- 豌豆、四季豆需經適當切、剪檢查後,予以寄入。
- 粉末食品及可沖泡性飲料不可寄入:如咖啡、茶葉、奶粉、麥粉…。
- 果糖、泡麵、帶殼之零食不可寄入:如花生、瓜子、蜜餞、蠶豆…。
- 所有湯類、飲料皆不收。